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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6版:公告专栏 PDF原版PDF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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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 年 09 月 13 日 星期日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三、《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各项义务,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全社会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一)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三)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待续)

公民和组织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举报电话:

黄南州国安办:0973-8723520

0973-8723915

同仁县国安办:0973-8722261

尖扎县国安办:0973-8734900

河南县国安办:0973-8763833

泽库县国安办:0973-8751100

编辑:李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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