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问: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