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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6版:公告专栏 PDF原版PDF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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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 年 09 月 13 日 星期日   06

检务公开“十问十答”

来自检察官的诠释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问: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待续)

编辑:李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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