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枪案件,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外祖父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抢劫罪判处外孙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30年前,被告人拉某从一来该县务工的民工处用一头牛换取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一百发子弹,一直存放在家中。近几年,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多次发出上缴枪支、弹药的通告后,被告人拉某自认为所持枪支无人知晓,拒不交出,使枪支、弹药存放其家中长达30余年。
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拉某的外孙公某某乘家人不备,将拉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偷出,伙同他人一起来到河南县城,预谋持枪抢劫金银专卖店。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枪支未能击发成功,遭到受害人的反抗后,抢劫未遂。
两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拉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持枪资格的情况下,私自藏匿所购置枪支及弹药,且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多次发出上缴枪支、弹药通告后,仍拒不交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被其外孙盗取后,实施抢劫,虽未得逞,但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本应对其从重处罚,但念其年龄已高达69岁,能当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拉某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枪胁迫的方法实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过程中,公某某策划指挥,提供作案枪支、弹药等,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计后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予以处罚,故对其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长期以来,由于广大牧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片面认为放一两支枪在家里只为护牲畜,不拿出去乱用,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殊不知涉枪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潜在的危险性。就如同拉某一样,害了自己,也害了年仅20 岁的亲外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