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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 年 11 月 01 日 星期日   06

检务公开“十问十答”

来自检察官的诠释

问: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力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力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

义务。

问: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公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待续)

编辑:李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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