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全面启动。这次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转变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旨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下称省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下称市州院人民监督员)。省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市州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州)人民检察院和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州)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县(市、区)司法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予以配合协助。现将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程序等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被开除留用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二、选任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
三、名额的分布及确定
根据《青海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确定为7-9名,各县确定人民监督员至少5名。
四、选任程序
资格审查。州司法局与州人民检察院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审查和组织考察,确定本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确保选任公正公平。经考察合格后,提出拟任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人选。
社会公示。州司法局将拟任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和《黄南司法行政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监督员候选人进行复审,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选任公布。拟任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州司法局作出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报名期限
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
六、监督方式
州司法局和州检察院全程参与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如发现选任工作中存在违纪等问题,可向州司法局(电话:8722487)和州检察院纪检组(电话:8728830)举报。
七、联系电话
黄南州人民检察院:8726993(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黄南州司法局:8722487(综合科)
附:《黄南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报名表》请在黄南司法行政网下载。
黄南州人民检察院黄南州司法局
2015年11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