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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经济民生 PDF原版PDF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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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 01 月 10 日 星期日   03

法官以案释法引导群众信法守法

本报讯(通讯员霍婉婉) 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为尖扎县某村民委员会。

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尖扎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未经村民大会表决的前提下,以合同形式将村内集体土地出租于原告,用于开发建设鸡禽养殖项目,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依约前往开发之际,遭遇该村村民阻工,导致矛盾纠纷发生,原告主张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时,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 条关于“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即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不能仅因违反此管理性规定而认定该合同无效。据此,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有效,依法判令该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该案全程公开审理,旁听人数众多。宣判后,被告及部分村民情绪激动,表示不服判决,认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擅自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为此,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土地租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在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后,被告和部分村民均表示,会通过严格法律程序解决矛盾,考虑上诉。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因不知法导致此次矛盾纠纷的发生,今后各项工作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

编辑:陈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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