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门诊医疗救助的标准
发放门诊补助金。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 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再给予补助。实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重点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 万元。
民政住院救助的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合规医疗费范围参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40%给予救助。
民政临时救助的标准
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 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2 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 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 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 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 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 万元。
编辑: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