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标准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全州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 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于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城乡居民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异地就医,按30%的比例给予报销后,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
民政救助对象范围
答: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按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以下三类: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资助标准
答:民政部门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编辑: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