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政策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编辑: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