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发票工作。届时,纳税人携带相关证明、资料、证件,可在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岗代开其受委托代征范围内的发票。按税收政策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邮政的代开范围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国税部门未设机构的农村乡镇零散经营户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省局确定需要实行委托代开发票的其他收入。
但纳税人到邮政代开发票时要注意,以下经营收入邮政不得代开:免税收入,品目为初级农产品等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化肥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经营收入,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非国税部门管理的经营收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经营收入。
编辑:李生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