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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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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 年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编辑:陈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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