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女同学心中的“男子汉”
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男,17 岁,XX 市X 区某校高一学生。
2003 年2 月14 日中午12 时许,被告人孙某与同学李某(女,15 岁)到麦当劳吃饭,因吃饭的人较多,孙某让李某找座位,李某找到座位后,把书包放下,帮孙某端食品,二人回来发现一个座位被郑某(男,16 岁,某中学学生)占用,孙某让郑某让开,郑某不让,二人发生口角。李某阻止孙某继续再骂,孙某却乘郑某不备,一拳打在郑某的鼻子上,郑某的鼻子当时就流血了。孙某见状,拉着李某跑出了餐厅。郑某被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郑某为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孙某是作案人,但此时孙某已经躲到乡下亲属家,后孙某的父母将孙某从乡下接回,送到派出所,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郑某因被打伤而花费的医药费、营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惩处,但鉴于孙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评析:
孙某作为高中生,在学校学习知识,接受法律教育,他本应对自己有严格的思想约束,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准则,而从本案的发生发展来看,被害人郑某虽然在时间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主要的原因还是在孙某身上。孙某因为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格,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冷静,尤其当天是情人节,孙某本来是想请李某吃饭,表达对李某的好感,在遇到郑某占座位这一事件后,孙某又急于在李某面前表现自己“男子汉”的所谓“勇敢”与“斗志”,对郑某拳脚相加,直接导致了郑某受伤的后果。因此,这一案例的发生,直接原因还是由于孙某无视法纪,好显威风,缺乏对自己道德的约束因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