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消极应诉 法律维护原告权益
本报讯 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监护 权纠纷案。1996 年涉案被告乙某与甲某同居生 活,并于1997年8月生育男孩多某,但多某出生后 经鉴定系智力残疾一级。1999 年乙某与甲某协 议离婚,男孩多某一直由甲某及涉案原告(甲某父 亲)抚养。2008年8月甲某因意外死亡,至今多某 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因 身体及年龄原因,无力再继续照顾多某,故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多某由其生母乙某监护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消极应诉,拒收法律 文书、怠于举证,在送达、举证、庭审等环节采取回 避,冷漠和置之不理的态度,直接导致了送达难、 审判效率低的不良后果。审判人员在走访了村委 会、民政部门、福利院等部门,组织原、被告进行调 解,但被告仍以躲避方式拒绝调解,最终审判人员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对该案进行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近年来,被告消极应诉的现象屡见不鲜,通常 以拒绝签收法院的文书、不答辩、不出庭等形式, 其实这些做法对被告来说都是百害无一利的,当 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 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的武器 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