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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版:经济民生 PDF原版PDF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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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 05 月 13 日 星期日   03

被告消极应诉 法律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消极应诉 法律维护原告权益

本报讯 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监护 权纠纷案。1996 年涉案被告乙某与甲某同居生 活,并于1997年8月生育男孩多某,但多某出生后 经鉴定系智力残疾一级。1999 年乙某与甲某协 议离婚,男孩多某一直由甲某及涉案原告(甲某父 亲)抚养。2008年8月甲某因意外死亡,至今多某 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因 身体及年龄原因,无力再继续照顾多某,故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多某由其生母乙某监护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消极应诉,拒收法律 文书、怠于举证,在送达、举证、庭审等环节采取回 避,冷漠和置之不理的态度,直接导致了送达难、 审判效率低的不良后果。审判人员在走访了村委 会、民政部门、福利院等部门,组织原、被告进行调 解,但被告仍以躲避方式拒绝调解,最终审判人员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对该案进行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近年来,被告消极应诉的现象屡见不鲜,通常 以拒绝签收法院的文书、不答辩、不出庭等形式, 其实这些做法对被告来说都是百害无一利的,当 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 指示和法律规定积极应诉,同样运用法律的武器 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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