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04 年实施以来,对我州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面貌和形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修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5 月29 日,在黄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分团讨论会上,关于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被代表们逐条逐句热议着。
“第五条中提到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还需要城管、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动……”
“第三十七条中提到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我认为应该是城镇核心区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经讨论修改,本条例于5 月29 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并将于2018 年7 月1 日施行。
据介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九条。内容涵盖我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管理体制、机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了主要管理活动和处罚标准。
记者了解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立足黄南州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对家畜饲养、居民煨桑、祭奠烧纸等活动制定了行为规范,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明确了禁止行为,规范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处置和运输。
编辑: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