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2018 年1 月23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
会议强调,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下发这一《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但仍然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
《规定》指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规定》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 巡查、考核、公开制度),实行“三个纳入”( 纳入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干部考察内容)。
《规定》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终身问责。
《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及时奖励,也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定期奖励,也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
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
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
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
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
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
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
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
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
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
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
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
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
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
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
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
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
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
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
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
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
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
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
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
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
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
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
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
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
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
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
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
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
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
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
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
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
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
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
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
伍建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
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
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
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
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
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
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
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
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
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
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
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
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
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
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
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
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
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
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
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
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
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
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
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
作机制。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条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
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
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
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
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
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
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
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
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
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
挂钩。
第十三条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
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
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
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
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
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
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
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
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
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
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
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
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
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
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
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
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
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
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
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
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
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
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
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
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
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
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
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
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
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
分别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
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 年4 月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