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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报公告专栏 物质贫困不可怕精神贫困最可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0问答(三) 非法集资怎样欺骗投资人 隆务镇“农商杯”民族团结进步有奖答题活动启事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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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 年 08 月 20 日 星期一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0问答(三)

6、监察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7、监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 条规定,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8、监察对象的范围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有以下六类监察对象: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编辑:陈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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