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7月27日,多某向尖扎县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称与其丈夫多某某2016年5月19日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而遭受其家庭暴力。并向法院出示了手机照片,照片显示其背部有明显殴打痕迹,大腿部有大块的青肿,多某称身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期间,曾向所在派出所报过警,派出所也出示过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随后多某便回娘家居住,在娘家居住期间多某某开始跟踪、骚扰多某,亲友、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多某某仍对多某实施暴力。
尖扎县法院受理多某的申请后,经调查及询问当事人亲属确认有关事实后,认定多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条件,于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多某某对多某及女儿实施家庭暴力,也禁止被申请人多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多某及其近亲属,如有违反,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承办法官对被申请人多某某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希望他珍惜夫妻感情,拒绝家暴,当庭告知违反裁定书内容的法律后果。多某某当即表示,原本以为夫妻之间的打闹,无伤他人,现已触犯了法律,今后一定改正自己的错误,严格执行裁定书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最后承办法官劝说被申请人父亲协助法庭监督多某某,共同为申请人撑起一道法律的保护屏障,全方位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编辑:陈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