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州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工作,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
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团伙
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为通过当
面举报或电话、信件、网络等渠道举报、揭发
列入本办法规定的我州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并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涉黑涉恶违法犯
罪包括: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
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
条件的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
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的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三)恶势力是指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
定,共同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
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
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
等犯罪的违法犯罪团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举报奖励工作由黄
南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以下简称州
扫黑办)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及金额,并
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方式
第五条各级扫黑办应明确本单位涉黑
涉恶线索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
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布线索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向全州各级扫黑办
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积极受理举
报人的举报,并建立完备的台账信息。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尽可能详细
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
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
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活动区域路
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
情况。
第八条举报人采取实名举报的形式,应
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通
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微信平台或其它方式
进行举报。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
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扫黑办以密码确
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扫黑办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
恶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2个月内核查完成,重
大、复杂的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
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
反馈。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
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是指: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
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恶意传播或制造谣言、发布虚假消息,
混淆视听,制造思想混乱和心理恐慌,造成严
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借“民族宗教”“母
语保护”“环境生态”保护为由,利用微信、QQ
等网络工具传发有害言论、不实信息,宣传极
端思想,扰乱视听的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
的非法活动;
4.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把控
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
牧区经济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5.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
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
恶势力;
6.利用宗族部落势力操控把持村务、干扰
村务,利用“看郭瓦”“秋德合”和其它非法组
织,与基层组织争夺群众,以威胁、恐吓、欺
骗、打砸等方式破坏干扰基层选举的违法犯
罪行为;
7.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
程中带头或煽动农牧民对抗政府,扰乱社会
秩序、破坏生产经营,漫天要价、干扰阻挠工
程施工,组织策划群体性械斗或上访的黑恶
势力;
8.借刑事治安案件、交通肇事、安全生产
事故等事由,组织、煽动、蛊惑、裹胁群众按照
传统习惯非法“出兵”、索赔“血价命价”, 瓜
分、挥霍受害人及亲属赔偿、补偿金,甚至在
“出退兵”过程中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
行为;
9.插手、操纵草山地界纠纷,组织煽动聚
集或非法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制造群
体性械斗、流血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物
流等领域、行业,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
地、滥开滥采、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
11.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
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或在农畜产品收购中压
级压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坐地起价、收取
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12.少数长途货车、出租车行业以外来经
营影响生意收入名义,占路抢货、冲卡堵卡、
罢运上访,“黑车”、钓鱼车非法营运等严重干
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侵犯企业及他人利益
的黑恶势力;
13.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垃圾食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
违法行为;
14.操纵、经营“黄赌毒”、聚众赌博、地下
赌场、为赌博提供场地,护赌放款等违法犯罪
活动的黑恶势力;
15.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软暴力讨
债”的黑恶势力;
16.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
黑恶势力;
17.在校园及其周边围堵学生、敲诈勒索、
抢劫抢夺、实施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活动;
18.暴力袭警、阻碍执行公务、干扰正常司
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19.违法违规私建扩建宗教场所,煽动信
教群众制造教派纷争,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
犯罪行为;
20.利用宗教势力,以宗教仪轨代替国家
法律法规,干预婚姻,利用教派纠纷煽动教唆
信教群众动辄聚集,制造群体性事件,或组织
非法传教,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的违法犯罪
行为;
21.利用宗教影响向村级组织施压,扰乱
村内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
22.基层组织依法办事的能力不强,个别
党员党性原则不强,出现矛盾纠纷、治安事件
时不引导村民依法办事,甚至带头组织群众
“出兵”,非法聚集、越级上访、集体闹事的
行为;
23.重点整治黑恶势力控制垄断, 经营不
规范、治安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运
输线路;
24.黑恶势力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揽工
程、恶意竞标的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25.黑恶势力控制商品价格、强买强卖, 治
安问题突出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26.黑恶势力盘踞其中, 通过暴力胁迫等
手段强迫交易、非法敛财的矿产行业;
27.黑恶势力通过垄断经营非法敛财的物
流行业;
28.黑恶势力渗透其中, 通过控制垄断和
强迫交易非法敛财的旅游景点;
29.涉嫌非法放贷、非法讨债、“地下出警”
的“小贷公司”、典当行;
30.黑恶势力经常出没, 黄赌毒情况突出,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频发的公共娱乐服
务场所;
31.外来人员、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集中的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32.利用宗教、宗族势力操纵、胁迫群众插
手干预地方行政管理, 干扰基层政权运行, 基
层组织软弱涣散的地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
报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
检举揭发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但不适用本
奖励办法;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获
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
人给予一次性奖动:
1.凡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
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移送起诉
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
2.凡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
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
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3.凡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
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
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4.凡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直接破案,
经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
5000元至10000元;
5.凡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直接破案,
且线索对纪委监委深挖黑恶势力背后“关系
网”“保护伞”有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
元至10000元;
6.凡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
币5000元至10000元;
7.凡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
2000元至5000元;
8.凡提供各类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经核查
证实,奖励人民币1000- 3000元;
9.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
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奖金视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对线索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和
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
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
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
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
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励数额予以
奖励,不再适用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
对象和金额,并逐级上报至州扫黑办,经州扫
黑办审核通过后,在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
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州扫黑办的
通知后30 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
领取奖金信息后60 日内,与州扫黑办联系并
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六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有
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方式,在
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
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
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
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
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扫黑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
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
申请、通知、领取记录及奖金发放凭证。
第十八条受理举报线索的扫黑办要对
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
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
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
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
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各级公安
机关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
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慢作为
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州扫黑办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