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进行公开宣判。
1月21日17 时许,尖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青D25190号面包车的被告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在对其进行呼出式酒精检测遭拒后,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在抽取血样后送往马克唐镇派出所期间,对执法民警拳打脚踢,致使一名执法民警右侧太阳穴出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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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醉酒驾驶。执法民警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该县法院经取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编辑:马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