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1.【法律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典型案例】2月1日。经侦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城东区贩卖“假口罩”。接警后,在分局大数据应用中心的鼎力帮助下,民警迅速出动,于2月3日在城东区互助东路互南小区将贩卖“假口罩”的曾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冒医用口罩4万余只。 目前,根据案情依法将该违法行为人已移交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1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六、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3.【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典型案例】1月29日,尖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投诉举报,在马克唐镇黄河路阿西娅精品店涉嫌高价销售一次性口罩。接到举报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迅速赶赴该店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尖扎县阿西娅精品店,于1月29日以35元/包(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一次性口罩4包,合计销售额140元。同时,该型号口罩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无法提供有效进货凭证。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属于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拟作出了停业整顿1个月,没收无合格证一次性口罩24包及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要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各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严守道德底线,依法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14.【法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典型案例】福州一家自称“中医健康保障服务机构”的公众号,日前发布了一篇文章《重大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侵袭,99会员速来免费领取“防冠I号”茶饮,可防可控!》。1月22日上午,省有关部门对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所有者“修园堂中医馆”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文章中提到的茶饮“修园堂防冠I号”。22日,该公众号又发布声明表示该茶饮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并无可防可控作用。该健康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为向会员赠送的茶饮,之前的文章“表述不当”。目前,文章已被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删除。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重要提示】科学理性对待此次疫情,不要轻信网络谣言和商家的不当宣传,要以权威部门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如果出现相关症状,切勿自行购药进行治疗,务必尽快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若发现商家有虚假宣传行为可致电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进行举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