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党管机构编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机制,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提供了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条例》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是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为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思想动力。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制定《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第二,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第三,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二、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第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第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第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二是体制机构和职责调整;三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四、《条例》适用的对象
(一)党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工作机关;人大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包括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三)群团机关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机关。
五、《条例》把党管机构编制和程序分成四个基本环节:即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
(一)“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过程。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党委(党组)、编委等可就所管理、使用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履行职责所涉及有体制机制和职能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动议主体权限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形成启动调整的意见后,才能进入《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认证等后续环节。权限内不能决定的事项,动议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其作用在于把好“政策关”,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体现贯彻到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中,为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奠定坚实基础。重大事项论证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论证要着眼是否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在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总体要求;二是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否有利于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三是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否有利于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四是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否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五是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否体现党政机构统筹设置;六是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是否符合党中央要求。
关于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论证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二是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是否适应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三是编制配备是否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四是领导职数配备是否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
(三)“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编委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程序规定,坚持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坚持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议题审议,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决策水平。
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对于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本级编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办研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报本级编委审批;属于本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本级编委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党委及其编委的管理范围,审议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编办作为本级编委的办事机构,其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来自本级编委的正式授权。在符合党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向编办授权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原则上由各级编委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
机构编制事项经过审批,需要履行相应行政程序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程序。
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的审批程序:地方党政部门的机构限额是严控机构编制的重要手段,地方党委、编委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构限额。地方党政部门的具体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地方党委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属于上一级编委管理范围的,报上一级编委审批;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编委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本级党委审批。凡属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主要有党委全会、党委会会议、党组会议、编委会议等。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六、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机构编制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法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