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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报公告专栏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应知应会小知识 醉酒驾驶案例分析 公益广告 遗 失 声 明

第A6版:公告专栏 PDF原版PDF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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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 年 03 月 20 日 星期五   06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

九、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2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3、【法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1月27日上午,互助县南门峡林区派出所联合南门峡公安派出所在开展对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专项打击行动中,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南门峡镇东沟村村民保某某最近利用粘网抓捕野生动物,请查处。”接到报警后,派出所迅速行动,组织警力赶到东沟村,在村民保某某家南墙根发现两个塑料袋,内装环颈雉(野鸡)死体(无毛无头)五只、肢体四块。随后在保某某的指引下,赶到保某某家庄廓后山山梁,查获保某某架设的粘网2个,当场责令保某某将架设的粘网全部拆除,立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保某某对其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森林公安局依法对保某某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4倍的罚款8400元(300元/只×7只×4倍),没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环颈雉死体7只和作案工具粘网2张。

【重要提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完)

编辑: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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