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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报公告专栏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应知应会小知识 醉酒驾驶案例分析 公益广告 遗 失 声 明

第A6版:公告专栏 PDF原版PDF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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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 年 03 月 20 日 星期五   06

醉酒驾驶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2019年6月2日,高某某驾驶青B-Mxxx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牙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同仁至西宁方向)行驶。0时50分,当车行驶至牙同高速公路99KM+800M(隆务峡四号隧道内)时,追尾撞在前面同向行驶的由祁某某驾驶的青B-1xxx7号重型普通货车尾部,造成青B-Mxxx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高某某死亡、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

尖扎县交警大队抽取了双方驾驶员的血样,对两人血液中的乙醇进行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从高某某的血管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6.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事故原因: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Mxxx3号小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高某某以上三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

责任划分:

1、 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祁某某无责任。

事故教训:驾驶人切记“饮酒又开车,车祸时时有,饮酒不开车,平安到永久”。当因醉酒驾驶而引发惨重车祸,可以想象他们后悔莫及的心情,醉酒驾车心存侥幸,安全法规抛之脑后,为了一时的方便,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最终导致一个个家庭在车祸中支离破碎,其实只要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杜绝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真正自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就不会导致此类严重事故的发生。

编辑: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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