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本次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张德江同志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宪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栗战书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就中央修宪建议向常委会作了说明。会议讨论了中央修宪建议,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工作的决策部署,一致赞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一致认为中央修宪建议是成熟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中央修宪建议为基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最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