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尖扎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两家公司因未配置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大队先后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对两家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两家单位均为整改隐患,分别被处予人民币5700元、8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两家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给予两家单位罚款人民币5700元、8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一定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隐患,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编辑:黄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