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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报特刊 从捕猎者到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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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六   05

从捕猎者到护林员

—— 我省首例“以劳代偿”违法当事人的“生态救赎”之路

今年8月的一天,朝某太像往常一样出了门。他到单位穿好管护服,带上干粮和水,出发去兰采林场。抵达后,便在自己负责的管护区域巡护。这已是朝某太从事巡护林场工作的第3个月,除了自行放牧供养家庭之外,他更多时间是在2296.53公顷的天然林保护区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在管护区,我主要作护林宣传,劝止野外用火,劝止乱捕滥猎,劝止私挖盗采……成了护林员,我才知道高原的生态脆弱,才明白习近平总书记为啥说‘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我会用实际行动来还我自己欠下的账!”朝某太充满信心地说。

一年前,朝某太因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而被判刑。他从非法捕猎者变为护林员,正是黄南州同仁市检察机关首次采取“以劳代偿”替代实际损失的一个大胆尝试,这也成为我省检察机关首例以“以劳代偿”方式结案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非法猎捕被判刑

一切要从2020年发生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说起。朝某太因家境困难,加之妻子重病在床,决定猎捕野生动物卖钱。4月中旬,朝某太为了猎捕野生动物,在同仁市兰采乡麦仓村“地泽”(译音)林子设置了一个捕兽夹。4月底,前往查看捕兽夹时,朝某太发现一处废弃的羊圈围栏上挂着一只麝,一条后腿被捕兽夹夹着。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朝某太将麝拖进了树林中,而后用捡到的玻璃碎片割取了麝香囊带回家中。

7月5日11时许,朝某太带着麝香囊来到同仁市隆务镇麦秀路(原菜市场虫草交易地)寻找买家,最终以10100元的价格将麝香囊出售给南某、桑某本。三人口头协商购买麝香囊的费用先由桑某本支付给朝某太,后期南某再向桑某本支付5050元。收购资金各掏一半、购得的麝香囊一分为二。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审查后,于3月11日向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28日,同仁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朝某太、南某、桑某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并各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朝某太赔偿损失15000元,南某、桑某本共同赔偿损失15000元;三名被告在黄南州范围内的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纸判决书让朝某太等三人幡然悔悟:“我错了,今天我向社会公开道歉,因为我的无知,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8月17日,朝某太等三人为弥补自己给环境造成的破坏向社会致歉。

如今,他们三人行走在林间小道,不仅要检查巡护区域内的火灾类隐患,还要查验进山人员是否有入山通行证,更要及时制止乱捕滥猎,劝止私挖盗采等行为,同时还要关注森林病虫害的情况。“起初我是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做这份工作,现如今,走在山间小路上,看着野生动物跑来跑去,心里异常满足。”朝某太累并快乐着。

“现如今,我也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在生态管护和放牧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生态环境遭受到破坏的情况,我会及时向乡政府、林场等部门反映。”南某说。在此过程中,朝某太等三人将完成自己的“生态救赎”。

以劳代偿新尝试

同仁市检察院检察官韩蔚是这起案件办案组中的一员,她说:“我们当时提出的起诉审查意见是犯罪嫌疑人朝某太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麝的行为,并因为猎捕行为导致国家珍贵濒危动物麝的死亡结果,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并对当地生态多样性造成了破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多样性造成了破坏。”

朝某太等三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可在检察官走访中发现,三人家境贫困。如果一诉了之,极有可能导致三人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案致贫。

“按照法院的判决,朝某太等三人除了要共同承担生态赔偿金3万元之外,还要被执行罚金各5000元,但三人实际履行能力有限,难以拿出这么多的钱。如果对三人进行强制执行,必将对三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有可能致使违法当事人陷入贫困,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甚至可能导致他们产生抵触心理。”9月6日,同仁市人民检察院赵雪松告诉记者。

“如果免予追究朝某太等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大幅减少赔偿的额度,违法成本便会降低,将很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仁市人民检察院刘明睿补充道。

怎么做既能维护法律,又能让他们受到教育,还能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成了检察官心头牵挂的一件大事。

“我们查阅了大量已生效类案件判决书,拟采用‘以劳代偿’的方式执行。”赵雪松说。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就“以劳代偿”的赔偿方式,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以及生态环境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办案中,黄南州人民检察院主管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树平给予精心指导,并安排州院骨干办案力量参与办案。依法层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向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按照相关标准,每月1800元,南某、桑某本需从事管护员工作5个月,朝某太则需从事护林工作9个月。期间,相关部门会对他们三人考核,而且如果再有违法行为的出现,他们需依照判决赔偿。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辛雨林告诉笔者:“‘以劳代偿’既体现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不失为法治教育的有益尝试。这起案件也是我们黄南州检察系统办理的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改造效果好

“用同等价值的环保公益劳动,来替代大部分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违法当事人不需要‘砸锅卖铁’来支付赔偿金,以致影响生计;另一方面,环保公益劳动替代赔偿,也可让违法人员在公益劳动中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处罚方式,显然教育和改造效果更好。”赵雪松说。

辛雨林说:“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多为个人,其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判决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执行,从而无法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劳务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赔偿费用,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

9月14日,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晨告诉记者:“本案中,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困难,赔偿执行存在困难,‘以劳代偿’不仅有效解决了赔偿金执行困难的状况,而且可以让违法当事人在公益劳动的过错中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对违法当事人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这其中既有惩罚,又有教育,让其真正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陈晨说:“当然,‘以劳代偿’也不能滥用,其适用条件应当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益诉讼类案件,且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困难。同时,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不可让有赔偿能力的违法当事人以此逃避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能让罪重的违法当事人因此逃避应有的刑事处罚。”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慧泉说:“‘以劳代偿’的尝试,是我们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结合违法当事人生活实际,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对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有重要意义,真正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要好好保护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得好,我们的生活环境才能好,环境好了,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幸福,希望大家不要再犯我犯的错,爱护身边环境,爱护我们的青藏高原!”朝某太说。

签订协议书

编辑:黄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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