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度,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政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效率效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省委负责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省、市(州)、县(市、区)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觉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省以下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以省管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上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同时承担同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