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家长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
为了更好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让家长和社会了解义务教育的概念、意义和中小学生辍学的危害,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黄南州教育局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宣传活动,特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我们真诚向您致信,请依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黄南报将陆续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一、强制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
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二、义务性
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芩甑亩涓改富蛘咂渌ǘ嗷と擞Φ彼推淙胙Ы邮懿⑼瓿梢逦窠逃惶跫痪弑傅牡厍亩梢酝瞥俚狡咧芩辍J柿涠⑸倌暌蛏硖遄纯鲂枰踊喝胙Щ蛘咝菅У模涓改富蛘咂渌ǘ嗷と擞Φ碧岢錾昵耄傻钡叵缯蛉嗣裾蛘呦丶度嗣裾逃姓棵排肌�”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
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四、公益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五、平等性
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