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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报公告专栏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全面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决定 遗失声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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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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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

询问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的决定》,现将修改后的《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14年4月2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8月2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南州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五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当围绕关系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结合州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州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询问。专题询问的应询单位为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被询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因特殊情况,应询单位可以委派与专题询问议题相关的分管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承办,常委会办公室配合做好专题询问工作。

第八条 具体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决定,在专题询问进行前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询问人建议名单、应询人、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新闻报道等内容。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应询人等内容,通知应询单位做好应询准备。

第九条 专题询问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时,需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于专题询问会五日前,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宜,为高质量开展专题询问做好工作准备。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专题询问为一事一问。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作补充答复。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和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应询人回答询问人提问时,不得推脱回避,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申请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应询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应询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应询单位未能提供询问人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应询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不需提供。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时,由与专题询问议题相关的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对专题询问应答事项和书面报告内容,可以在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七日内将专题询问的意见进行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收到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书,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送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州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对应询单位应答的具体事项及书面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报告由承办专题询问的相关专委会负责汇总,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应询单位对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州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内容及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专题询问会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进行直播或者录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辑:黄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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