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待续)
编辑:黄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