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 公告》(2022年第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待续)
编辑:黄南报编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