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刚性约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坚决保证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三是坚持防治并举、精准有效;四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第七条 落实机构改革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是否存在作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继续变相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种类和总量、领导职数等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规定。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三定”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
第十条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是否严肃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整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