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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 年 05 月 22 日 星期日   06

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适当提高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四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青建房〔2015〕3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5月5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了满足我州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根据西宁市、黄南州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职工信用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新购住房的职工,以其房屋作抵押,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提高为52万元,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提高为40万元,贷款期限依据职工家庭收入控制在20年以内。

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职工本人、配偶无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担保的,从2015起每年可一次性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三、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设施的费用。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担保的,购买自住住房需要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有:购买自住住房需要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两年之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李生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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