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宜早不宜迟
“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确实应该在刑
法中增设。在重庆万州那起公交车坠江事
故中,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让人扼腕
痛惜!事故原因竟然是乘客与司机激烈争
执互殴致车辆失控。显然,这是一起暴力危
及交通安全的悲剧。悲剧发生后,全社会都
在广泛深思:到底还要发生多少起暴力危及
交通安全事件,还要搭上多少人的生命,才
能警示那些蛮不讲理的乘客住嘴、住手?
这些年来,公共交通上乘客和司乘人员
发生纠纷,并不罕见,尤其是殴打公交车司
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干扰正常安全驾驶
的行为,已呈多发之势。除非造成血淋淋的
惨剧被重判,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一些
当事人仅遭受舆论谴责,部分乘客虽被法院
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只有
极个别被告人被处以实刑,绝大多数被告人
均被处以缓刑,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
法院对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乘客定
罪谨慎,是基于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
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
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
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起刑即
为三年,最高可处死刑。将司乘纠纷上升到
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有些过重。
有人也主张,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危及交
通安全的行为,但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
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
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专家解释,肆意挑
衅,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
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
相识的人。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因司乘纠纷
引起的危及交通安全行为,也屡有争议。
在这种语境下,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
“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且宜早不宜迟。正
如一些专家所建议的,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
的严重性,设置“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的起
刑档,如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可在三年以
下量刑;随着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量刑幅
度可以递增;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和地
区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与乘客发生纠纷后
离开驾驶席争斗的,要从重处罚。
在航空,刑法中已设有暴力危及飞行安
全罪。在地面,在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的事故
频发的背景下,也应当设立了专门的“暴力
危及交通安全罪”,才可能对此类犯罪产生
足够强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