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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一   06

青海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上接5版)各市州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其余考核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对下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凡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欺瞒上级的;

(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商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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