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5.【法律规定】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肺炎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典型案例】王某天,男,28岁,在大连工作。1月15日,王某天在大连公司聚餐,同桌中有三名武汉人。王某天1月20日发热,21日开始发热干咳。1月25日,王某天到二院就医,二院建议他到市中心医院隔离治疗,然而王某天不同意就医,回到家中。白趟房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王某天,该人称联系同桌的三位武汉人,都没有发病症状,他又称自己呆在家中没有外出,但不透露具体地址,态度比较抵触。派出所立即将此情况上报分局和办事处,同时查清该人的具体住址。随后,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拨打王某天电话,该人拒接,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该人及家属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工作。在多次劝说未果后,本着对全体民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经请示领导决定对其强行隔离。当日20时,派出所民警配合卫生部门将王某天强行带到二院隔离治疗。
【重要提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6.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四、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7.【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典型案例1】2月4日,长期居住于西宁市区的下后沟村村民马某祥、马某倡、马某福和马某义4人返回本村时,为了躲避检查欲从附近山路绕道回到下后沟村。当被防控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现制止时,4人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检查等防疫检测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劝说态度蛮横、置之不理,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甘河工业园区分局西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依法将4人传唤至派出所。通过宣传教育,4人对防控疫情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后悔不已,对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深感抱歉。鉴于4人认错态度良好,当面道歉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对4人予以教育训诫。
【重要提示】该案中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封路检查的防疫措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陈某以暴力袭击工作人员,妨害执行公务,有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印证,并有鉴定意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8.【法律规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典型案例】2020年1月29日,尖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执法时发现一条“尖扎县措周乡一名群众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藏语视频在全县群众微信中大量传播,该大队联合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万某某某,男,尖扎县马克唐镇洛科村人,于2020年1月29日9时44分使用手机在微信群中发了一条大意为“尖扎县措周乡一人感染冠状病毒肺炎,已经确诊了”的藏语语音,群成员拉某某,女,尖扎县措周乡人,看到后将该条语音录制成视频又转发到自己加入的其他微信群中,导致该条不实言论被网民大量转发,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影响恶劣。尖扎县网安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迅速查处,万某某某和拉某某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教育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万某某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拉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重要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1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