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森林防火?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什么是森林防火期?
答:每年9月15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省森林防火期。
3.野外林事用火应如何审批?
答:凡野外林事用火须经当地林业站报批,禁火令期间必须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进入林区必须做到“五不准”指什么?
答:不准在林区内乱扔烟蒂、火柴梗;不准在林区燃放爆竹、焰火;不准在林区内烧火驱兽;不准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不准在林区内玩火取乐。
5.用火单位和个人在野外林事用火时必须做到“五不烧”指什么?
答: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路不烧、未准备好扑火队伍和工具不烧、无人看守不烧、风大不烧。
6.如果发现森林火灾,首先应该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7.哪些人不能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答: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
8.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哪些违法行为要处以罚款?
答:《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森林火灾发生后,迹地更新有何规定?
答:《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10.在扑救林火中,怎么做到既扑灭火灾,又不伤亡人员?
答:开设防火隔离带扑打火线中,严禁迎火头扑打;不要在下风口扑打;不要在火线前面扑打;扑打下山火时,要注意风向变化时下山火变为上山火,防止被火卷入烧伤。清理火场时,要注意烧焦倾斜“树挂”、倒木突然落倒伤人,特别是防止掉入“火坑”,发生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