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联合国将每年的10月11日定为国际女童日,以确认女童的权利和世界各地的女童面临的独特挑战,并提高全世界对女童面临的不平等待遇的认知,以期提高女童在教育、医疗、营养、法律和安全方面的待遇。
提到女童面临的不平等待遇,我们不得不提到“两非”。什么是“两非”?禁止“两非”有什么重要意义?禁止“两非”我们作了哪些努力?
什么是两非?
我们所说的“两非”指的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也更加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为从源头开始维护女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提出“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三十九条提出“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提出“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提出“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第三十五条提出“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条提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提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黄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