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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五   0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接上期)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待续)

编辑:黄南报编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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