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黄南报公告专栏 “两节”能否出行?权威解答来了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疫情防控健康提示 最新疫情研究成果:新冠防控宜快且准 关于规范2022 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家庭火灾的预防与自救 遗失声明

第A6版:公告专栏 PDF原版PDF原版
pdf阅读器免费下载 版面导航
声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五   06

关于规范2022 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州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各经营主体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 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煤炭市场等各经营者,要加强粮、 油、肉、蛋、菜、奶、煤炭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调运和储备,确保在节日期间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不得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切实规 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 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 散布涨价谣言。

二、宾馆、酒店、景区(点)、车辆清洗、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做好价格公示,诚信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如有变化, 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 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不得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 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须全面落实人、物、环境同防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严防境外疫情输入。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进口肉”原产地标识,明确标明“本地肉”或“进口肉”,不得 以“进口肉”冒充“本地肉”欺诈宰客,牟取暴利。

四、客运经营、车辆救援等服务单位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涨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注明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利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推动防控防护药品、用品价格过高、 过快上涨,扰乱防疫市场价格秩序。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对两节期间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做到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明知故犯、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2315 。

黄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

编辑:黄南报
3上一篇 下一篇4 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